宿迁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2015-07-29 22:02:55  浏览:2254  作者:管理员

为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实现电子商务重点领域应用突破和创新发展,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更好地促进和服务全市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1510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1.支持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基地〔以下简称电商园区(基地)〕建设和发展。每年市政府对各县区建设的电商园区(基地)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对前三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电商园区(基地)建设。

2.鼓励电商园区(基地)提档升级。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主办方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电商园区(基地)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每年评选一批“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对示范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批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给予示范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完善示范村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4.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推介地产品。支持与京东、天猫、苏宁等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开设本地产品特色馆,组织纳入特色馆的地产品销售商单独或集中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市财政对各区的推广宣传活动费用予以30%配套补助,每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5.推动实体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市区工业企业、农产品企业等生产性实体企业开展网络销售,对其在京东、天猫、苏宁等第三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注册官方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线上销售产品,年度网上开票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开票收入或经审核认定)的比例超过30%(含)的,每年评选5家“宿迁市电子商务应用优秀企业”并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奖企业以后年度不参与评选)。

6.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市区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授予“宿迁市电子商务领军企业”称号;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3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30万元。本条政策与上述第5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档升级。对市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8.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专业化。对市区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拍摄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帮助5家以上市区本地生产性企业实现每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市区单家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开票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万元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9.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区企业建设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性、垂直型平台,B2B、B2B2C、B2C、O2O、C2M等水平型电子商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认定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按其年度平台建设投入费用(包括软件开发购置及设备投资等)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10.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市区企业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完善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体系

11.支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区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按市级人才引进扶持政策执行。市财政安排电子商务专项培训经费,鼓励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为重点企业培养一批高级电子商务职业经理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市区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12.支持举办和参与电子商务会展活动。对市区企业(或电子商务协会)在市区举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电商论坛、研讨会、电商创新大赛、大型年会等活动,参与单位在50家以上,在促进招商或宣传宿迁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的,按核定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单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协会每年最多补助3场。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商重大活动,补助比例和上限标准予以适当上浮。

五、附则

13.本政策内容涉及到《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宿发〔2015〕9号)、《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网络创业的实施意见》(宿发〔2014〕1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互联网+农产品营销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51号)及其他政策文件的,按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本政策相关条款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制定《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15.各县区可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15〕101号)精神,结合各自发展特点和优势,研究出台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做到市、县(区)两级扶持政策的有机衔接。

16.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7.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9日印发


【推荐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