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需为转发广告负责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
仅三成受访者相信网络广告
对于网络广告,4.3%的受访者表示非常相信,26.6%的表示比较相信,45.6%的表示一般,19.8%的表示比较怀疑,3.9%的表示非常怀疑。在最令人厌烦的网络广告调查中,排名前三位的是页面弹窗广告(69.8%)、页面浮动广告(60.7%)和视频前或者视频中的插入广告(50.1%)。其他还有:页面横栏、侧栏广告(40.6%)、邮箱广告(19.4%)和文字链接广告(18.8%)。
浙江财经大学的大一学生王洁(化名)前两天在一个大V转发的抽奖广告帖子下中了奖。但她仍然表示:“对于网络广告我一般是不相信的,商家最终是为了盈利,所以广告在宣传上肯定有夸大的成分。”王洁表示,她最厌烦的广告是视频前和中间插播的广告。“有的视频前广告比较粗糙,我觉得这也是视频网站为了推广自己会员制的一种手段,不过这有点强迫用户付费的感觉”。
曾经在厦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张妍告诉笔者,正规的广告公司很少负责网络广告,特别是微博上的广告策划与运营。“我之前工作的广告公司是一家大型的连锁广告公司,我们只接受传统媒体上广告的订制,像微博上那些广告,一般都是商家和大V直接接触,或者是较小的工作室负责制作的。正规的广告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务部门,审查设计的广告是否合法,但是网络广告往往缺少生产者的自我审查,所以在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上容易产生问题。就我个人来说,我是不太相信互联网广告的”。
七成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需为自己转发的广告负责
调查显示,有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需要为自己转发的广告负责,有14.3%的受访者认为不需要,还有15.1%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大V转发过的广告是否会影响自己的购买行为?认为会的仅占受访者中的28.4%,44.4%的受访者表示不会,还有27.1%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
南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马瑞洁认为,网络大V对于自己转发过的广告负责是理所应当的。 “广告法对于明星或者大V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规定与在传统媒体上打广告是没区别的。广告法第44条有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关于其法理依据,广告法中也有注明。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
马瑞洁表示,明星代言广告时要负责,至少要亲自使用过,并且检查相关证书,这是国际惯例。她还补充,“另外我个人认为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粉丝经济的影响力不可小觑。因此对于明星代言广告,要求代言人负责是大势所趋,有利大众。对他们来说,也算是收益与风险的合理对称。当然,要求代言人,不等于媒体自身免责。对于互联网媒体,尤其是像微博这样的社交网络,用户数量很庞大,媒体如果不知道其所发布的某条广告违法,那么要尽到告知之后及时删除的责任,但是知情的情况下,比如推荐到了首页,也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微博大V转发广告,受访者怎么看?72.1%的受访者表示过多的转发广告会引起自己的厌烦,38.7%的受访者认为有些广告设计的比较有趣,会看看,29.6%的受访者表示这是大V用影响力变现,很正常。还有27.7%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关注他们不是为了看广告的。
在互联网上,除了传统的广告,一些“软广告”也颇为流行,并且这种广告往往更加隐蔽,容易获得消费者信任。对于“软广告”的看法,56.4%的受访者认为这种广告形式让许多人分辨不清是广告还是事实,更需要严格监管,46.6%的受访者认为对于何种形式的广告都比较厌烦,40.7%的受访者认为这种广告形式更加容易赢得信任,27.7%的受访者认为一些软广告设计的比较新奇,很有兴趣,还有16.6%的消费者认为只要不违法就可以。
马瑞洁表示,广告法明确规定所有广告必须注明自身是广告,令受众知悉。她解释,“也就是说软广告不能软到让人不知道。”她接着说,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保健品药品明确规定必须要注明这是广告以外,其他商品的软广告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她提醒说,“民众自己要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同时对于部分敏感商品,法律需要对其是否属于广告严格界定。”